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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發〔2022〕205號
近日,自然資源部、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推進國有企業盤活利用存量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205號)(簡稱《通知》)指出,鼓勵國有企業以多種方式盤活利用存量土地,是黨中央、國務院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重要部署?!锻ㄖ诽岢隽朔e極穩妥推進國有企業存量土地資產更名和處置、鼓勵國有企業以多種方式盤活利用存量土地、妥善處理各類涉地歷史遺留問題、建立健全工作協同機制等政策措施。對于國有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盤活存量資產、提升防風險能力、強化國企引領支撐作用有著重要意義。
鼓勵國有企業以多種方式盤活利用存量土地,是黨中央、國務院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重要部署。為支持國有企業盤活利用存量土地,更好服務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積極穩妥推進國有企業存量土地資產更名和處置
(一) 規范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制涉及的土地權利人名稱變更。按照國家有關部署實施公司制改制的國有企業,在不改變土地用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實其國有全資屬性、不涉及企業土地資產賬面價值變動的前提下,國有企業憑依法取得的土地權屬證書、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企業名單、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證(表)等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自然 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人名稱變更登記手續。
(二) 加快已改制國有企業原生產經營性劃撥土地處置。對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具有國家授權投資機構資格的國有企業,依法采取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方式處置原生產經營性劃撥土地的,可依照原改制批準文件,報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準和審批。國有企業改制后依法申請以保留劃撥或出讓、租賃等方式處置原生產經營性劃撥土地的,可直接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二 、鼓勵國有企業以多種方式盤活利用存量土地
(一) 支持國有企業優化存量土地利用方式。
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支持產業項目建設多層工業廠房, 合理兼容生產、研發設計、倉儲物流等功能。
原依法取得的工業用地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因擴大生產、增加產能等改造開發提高容積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對于利用存量房產或土地發展國家支持產業、行業的,可享受在5年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支持政策。
國有企業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 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國辦發〔2021〕22 號)規定,提高工業用地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比例,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 推進國有企業存量土地再開發。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國有企業可以通過自主、聯營、轉讓等多種方式推進存量土地的改造開發,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供應,并給予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合理補償。法律法規、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
(三) 鼓勵利用存量土地進行公益開發。
對于增加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城市防災減災救災設施、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等增進公共利益的項目,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實行合理的容積率獎勵。
三、 妥善處理各類涉地歷史遺留問題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積極組織所管理的國有企業, 本著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的原則,分類處理各類涉地歷史遺留問題:
用地行為發生在1986年12月31 日之前的,對于無權屬來源材料或權屬來源材料不全,但無權屬爭議的土地,依照《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政策確權登記。
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間的,在符合用地行為發生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并落實到位、且未因征地補償安置 等問題引發糾紛、迄今被征地農民無不同意見的前提下,可以依 法依規落實處理(處罰)措施后,按照用地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 規補辦土地轉用征收手續,通過劃撥或協議出讓等方式完善土地供應手續。
對于存在權屬爭議且一時難以解決的土地,經爭議當事人共同指認爭議范圍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將爭議部分劃出,對沒有爭議的土地先予以確權登記。
四 、建立健全工作協同機制
(一) 夯實工作基礎。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國有企業開展存量土地的數量、權 屬、分布、利用現狀、經營狀況等情況的清查統計,加強土地使 用績效的動態監測和評價分析,建立土地資源臺賬和低效用地數據庫,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一張圖”系統。
(二) 健全工作機制。
按照國有企業改革改制相關工作部署,自然資源部和國務院國資委要加強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建立定 期協商機制,協調解決國有企業盤活利用存量土地中的重大問 題。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互動,確保政策實效。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